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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要落到实处
杨维立

  据《人民日报》2月27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等七种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指出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办法》着重规定了哪些情形需要和如何进行诫勉谈话。对诸如党员领导干部作风专断,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用人失察失误,在领导班子内部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犯有一定错误,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依据党的纪律规定,“一针见血”,直截了当地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有轻微错误的领导干部了解自己问题所在和知道自己努力的方向。促使他们及时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错误。
    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变化都是从小到大,由少到多,由量变到质变,日积月累,逐渐形成的。一些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往往有一个蜕变的过程。在思想道德上逐渐背离正确的方向,背离党和人民的要求;在具体行动中,麻痹松懈,工作不恪尽职守,生活上追求享受,甚至糜烂堕落。对此,“诫勉谈话”着眼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通过严格的监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经常喜欢“走钢丝”的少数领导干部而言,“诫勉谈话”称得上是“醒魂汤”,尤其值得期待。
    “诫勉谈话”的意义不在于为难少数领导干部,而在于“教育其本人及他人”。因为“诫勉谈话”并未将这些领导干部“一棍子打死”,只是给其及时敲响警钟,给予善意的提醒,避免“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体现了对这些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同时,又对他们寄予了希望,力图使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可见,“诫勉谈话”是教育领导干部的有力措施,纠正缺点和错误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我党“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调动了广大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令人忧虑的是,现实生活中,少数地方对于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出现的诸如上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至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有的认为无关大局,不闻不问,姑息迁就,放任自流;有的该“栽刺”时却想着“栽花”,“欲抱琵琶半遮面”,不敢得罪人,和风细雨的谈心,往往难以戳到少数领导干部的“痛处”;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悄无声息的“淡化处理”,过于迁就责任人……凡此种种,都会导致“小疾养成大患”。这方面的教训非常深刻。
    《办法》的颁布施行将“诫勉谈话”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完善了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方面的工作任重道远。